咱們和黔東南租賃吊籃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GB/T 19155-2017《高處作業吊籃》8.3.10.1要求:“吊籃應安裝起升限位開關并正確定位。平臺在位置時自動停止上升,起升運動應在接觸終端極限限位之前停止?!倍鴮嶋H中的吊籃大多只做了一半工作即“吊籃應安裝起升限位開關并正確定位”,但是否起到了“平臺在位置時自動停止上升,起升運動應在接觸終端極限限位之前停止”的作用則有待商榷。首先絕大多數吊籃平臺無起升終端極限限位。其次,絕大多數吊籃平臺的高度限位都是采用行程開關來實現的,這種開關的觸發部位長度不超過30 mm,這就意味著吊籃的高度限位器觸發后的越程距離只有不到30 mm。大家都知道限位裝置留一定的越程距離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在限位裝置失效時可以人為及時干預避免事故發生。GB/T 19155-2017《高處作業吊籃》5.3.2要求:“平臺升降速度不得大于18 m/min?!?,18 m/min也就是300 mm/s,30 mm的越程距離,留給人為干預的時間只有30/300=0.1 s,這么短的人為干預時間顯然很不合理。所以筆者認為吊籃平臺的高度限位器應該采用有較長觸發桿的接近開關來實現。另外筆者認為在吊籃的高度限位器觸發桿上面或者吊籃平臺的懸掛點下方的適當位置還應安裝一類似鈴鐺一樣的物理報警裝置,當平臺點與懸掛點的距離達到危險值時觸發報警鈴鐺提醒作業人員危險,從而起到多重保護作用。
GB/T 19155-2017《高處作業吊籃》8.3.10.3明確要求:“吊籃應安裝起升終端極限限位并正確定位。平臺在到達鋼絲繩極限位置前完全停止上升。在其觸發后,除非合格人員采取糾正操作,平臺不能上升與下降?!?。然而目前正在使用的幾乎所有吊籃都無終端極限限位保護,這不得不讓人倍加擔憂。如有侵權聯系刪除。